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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自我意识体的可定义性

一个自我意识体首先是个个体。一个个体可能是一个细胞、一个基因、一个人、一个公司、一个群体或者一个国家等。

个体定律III 揭示了个体是层谱抽象可定义的。

一个信息系统的编码树实际上提供了每一个个体的层谱抽象定义。

现实世界的一个对象,本身可能是一个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的层谱抽象还提供了现实世界对象的一个层谱抽象表示。

现实世界的一个自我意识体当然是现实世界的一个对象,因此,它必然有:

1)一个层谱抽象感知;

2)一个层谱抽象认知。

然而,根据先验认知模型定律,一个自我意识体有它自己的先验的认知模型。


一个自我意识体对自身的定义就是:

1)根据自己的先验感知模型的自身的层谱抽象感知;

2)根据自己先验认知模型的自身的层谱抽象定义。

认识到自身的各抽象层谱的功能模块,以及自己在环境中的存在性、作用与运动性是一个对象自我意识的基础与条件。


定义 12.2(自我意识体的可定义性)一个自我意识主体 𝑂 可定义性包括:

1)(感知)主体 𝑂 根据先验感知模型感知到它自身的层谱抽象功能模块;

2)(认知)主体 𝑂 根据先验认知模型认知到自己在环境中和其它对象相互作用的系统的层谱抽象功能模块。


自我意识体 𝑂 的自我意识由自我意识体 𝑂 的先验感知模型和先验的认知模型决定。

自我意识体的可定义性在理论上保证了一个自我意识体可以区分自己和外界。然而在现实世界中,一个自我意识体未必能区分自己与外界,从而也不清楚自己和外界的关系。例如当一个主体是国家时,感知和认知一个国家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历史上,有很多国家不能清醒地感知、认知自我,从而在历史的演化中逐渐消亡了。

在定义 12.2 中,一个自我意识体的定义包括两条,第(1)条是关于该自我意识体自身的组织结构、功能模块的感知;第(2)条是关于该自我意识体在与外界相互作用的系统中的存在性、作用和运动性的认知。

一个自我意识体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系统,层谱抽象是感知、认知一个复杂系统的基本范式。例如一个人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系统,人不可能感知到他/她自己的每一个细胞。人是通过不同抽象层谱的功能


模块,例如头、四肢、躯干及这些模块及子模块来感知自身的。除了感知、认知到自身的层谱抽象功能模块,一个人的自我意识还包括它自身的存在性,在环境中所起的作用及自身的运动性的认知。然而,一个人的存在性、作用和运动性是通过他/她在和环境中其他对象的相互作用关系来确定的,定义 12.22)就是一个对象对自己在环境所决定的系统中的层谱抽象的认知。对一个人来说,就是这个人在社会的各层级组织中的存在性、作用和运动性的认知。

因此,一个自我意识体的定义,包括:

1)根据自己先验的感知模型对自身系统抽象层谱的功能模块的感知;

2)根据自己先验的认知模型对自身在环境系统的抽象层谱中的存在性、作用与运动性的认知。

一个自我意识体有一个对自身系统的感知模型,还有一个对自身在环境系统中的认知模型,感知模型和认知模型都是层谱抽象策略。然而感知模型的层谱抽象策略和认知模型的层谱抽象策略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