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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社会风险治理制度创新

从物理世界到数字世界,数字化过程本身就会带来原先没有的或原先有但现在发生变化的新型风险。数字化安全是一种全新类型的安全范畴,不同于网络空间安全,数字化安全是一项系统性的、


专门针对数字化转型中普遍存在的总体性安全。物理世界安全、数字化安全、网络空间安全才能构成完整的安全范畴。国家层面的数字化安全体系包括:数字化技术应用中的总体技术安全评估、数字化技术应用中的应用场景风险评估、数字化技术应用中的配套风险控制机制设计,以及数字技术应用中的常态化监管体系建立、相关的标准、制度与法律体系建设等。目前,讨论较多的是物理世界安全和网络空间安全,但是数字化安全的研究还很少,而对于数字社会风险的治理,数字化安全必然是其治理的目标之一,需要在未来加强研究与实践。

随着信息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普遍应用,整个社会运行对大数据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大数据为完善社会风险治理制度带来的巨大价值不言而喻,然而其引致的数字社会风险问题也引起各领域学者的重视和思考。数字社会兴起重塑人们的数字社会风险观,数字社会中的硬件、软件、算法、文本、符号等风险要素有别于传统社会风险要素,数字社会风险新现象、新形式、新内容、新载体对传统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政策文件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新要求。数字社会中政府、社会组织、网络运营者、新旧媒体、网民等多元主体参与风险治理的逻辑、依据、模式、路径、激励机制等亟需理论界和实践界在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深入探讨。数字社会的风险治理也离不开基于大数据思维的方法和制度创新,需要厘清多元社会主体之间的逻辑关系、权责关系,建立基于大数据手段的数字社会风险治理制度。

4.4.1 “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社会风险治理制度框架

社会风险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核心问题,自


然也需要按照多元化逻辑进行治理制度创新。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强调,要“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共建共治共享式社会治理制度(见图 4-7)是国家治理方针的重要组成,也是大数据赋能数字社会风险治理的破题思路。大数据思维带来的社会风险治理方法和工具的革新已经出现,其为完善社会治理制度带来的巨大价值不言而喻,然而如何将之用于数字社会的风险治理仍需探讨。数字社会风险治理始终受到数据结构不全面、数据信息不对称、多元主体不协调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的困扰,迫切需要基于大数据的思维和工具,融合多源数据建设数字风险治理大数据平台,引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数字社会风险治理,统筹城乡数字风险治理协同发展,切实实现共建共治共享式的数字社会风险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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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7 “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社会风险治理制度


4.4.2 共建:融合多源数据建设数字风险治理大数据平台

政府要做好社会风险治理,要善于利用以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面对数字技术全方位渗透带来的新挑战,借助数字化技术加强数字社会风险治理,提高数字社会风险治理水平成为各级组织的共识。从数字社会生态体系治理的角度出发,数字社会的风险治理需要系统性谋划、综合性布置、体系性推进,融合源于智能传感、自动识别、自动定位、移动互联、区块链、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的多样数据,建设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社会风险治理数据平台,进而合理用于数字社会的风险治理。

1)多源数据融合建设社会风险治理数据平台

数字社会风险治理是现代化社会治理的新内容,政府要做好社会治理,也需要善于利用以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基于大数据的算法技术依赖于丰富的结构化数据,愈是庞大的样本、丰富的维度,大数据所能实现的工作和输出的结果则愈是多样。在数字社会风险治理中,政府可以依托在长期实际工作中所积累的基础数据,对数字信息采集过程、数字信息传输过程、数字信息整合共享过程、数字信息资源应用过程的风险评估和量化建模,实现对数字社会风险的精细化治理,然而数据来源的可靠已逐渐成为制约面向应用的算法开发的重要因素。

构建面向数字社会风险治理的社会风险治理数据平台,需要融合政企民的等多方数据。对于政府,需要将不同科层部门的数据进行融合、统一监管,在便于精准化供给公共服务的同时,着力保护居民隐私。一方面,通过一系列政府公共服务 APP 的设计、开发和投入使用,将涉及个人信息的相关业务进行专业化管理;另一方面,


利用身份证号等唯一可标识属性对居民基础数据进行链接匹配,实现政府端居民数据的融合,将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等环节集成,破除“数据孤岛”“信息烟囱”,从顶层设计推动数字政府的安全落地。其次,实现政企间数据融合,探索有效帮助多个机构在满足用户隐私保护、数据安全和政府法规的要求下,实现多源数据融合,并进行数据使用和建模的模式。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共建社会风险治理全景式大数据,提升社会风险治理领域的数据数量和质量,增强大数据社会风险治理领域模型的训练效果,实现数字社会的风险治理。

2)创新大数据方法实现广泛数据协同

民生数据关乎居民隐私需要严格的管理控制,而依托于大数据的应用技术需要海量数据用于建模训练,如何在保障居民隐私的前提下应用大数据等算法技术是数字社会风险治理的重要议题。联邦学习、差分隐私和区块链等算法技术创新为此提供了解决方案,其在跨机构之间的个人身份确认、企业经营监管和智慧城市建设等众多场景中均有广阔的应用前景。现如今,这些算法技术共同推动着传统数据流通模式和流程的变革,许多技术产品已能满足通用性需求,有望成为全社会数据流通网络的支撑型基础设施,在切实保障民众隐私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数字化改革过程中积累的海量运营管理数据和用户内容数据。

共建社会风险治理数据平台离不开数据共享,需要通过方法创新来确保共建平台的各环节安全高效。数据采集过程中,基于密码学的纵向联邦学习技术是实现隐私保护的一个有效途径,尤其适用于需要采集其他机构具有的高度敏感信息的情况。在多方参与的算


法训练过程中,难免需要将数据多方转手,也意味着相关数据存在着泄露风险,隐私计算中的差分隐私技术便适用于这一场景,通过引入噪声对源数据或者统计信息进行干扰,防止原始数据的泄露。区块链作为协作计算中的可信第三方,提供了可靠的传输通道和验证方法,同时由于采用了分布式数据存储方式,区块链还有极强的反篡改性。联邦学习、差分隐私、区块链等基于大数据方法的创新,为实现更广泛的数据协同提供了技术基础,为安全释放大数据的潜在价值提供了实现路径。

4.4.3 共治:引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数字社会风险治理

在传统的社会风险治理模式中,政府是治理主体的核心,虽然社会组织、居民等主体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主体多元化的治理理论与实践尚需深入探索。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遍使用,企业、居民逐渐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组成。实现高水平数字风险治理就需要让多元主体深度参与到社会风险治理中,搭建多主体广泛、深入参与平台,打通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渠道,实现政府领导、企业参与、居民自治的分布式协作治理机制。

1)大数据赋能社会风险治理中的政府统筹领导机制

在多元共治的数字社会风险治理机制中,政府要担任好统筹领导角色,协调多方资源、协同多方力量。在多元共治的过程中,由于企业的逐利特征和当前社会组织自治能力的不足,政府需要充分发挥统筹领导作用,制定面向数字社会风险防治的多元治理格局的宏观框架,搭建起政府联系企业、居民的平台。通过以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对企业和居民赋权,使治理权力由政府垄断转换为多元共享,形成多元治理的社会结构,在推动形成数字


社会风险治理的新格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数字社会风险治理中,由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带来的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风险治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构建多元关系协调、权益公平分配的体制和机制具有全局性、根本性作用。面向利益导向型的企业主体,政府需要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的能力与特质,同时也需要利用法规等治理工具加以约束。面向发展尚不成熟的社会组织等主体,政府需要加以引导和培育,逐渐加强居民参与治理的意愿与能力。因此,政府在这种复杂的治理关系中必须发挥统筹领导作用,需要在完成自身供给职能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以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搭建多元参与的互动平台;也就是说,以政府为统筹领导的“一核多元”的形态,政府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关系社会风险治理整体效能。

2)大数据赋能社会风险治理中的企业参与治理机制

相较于政府,企业对于数字社会的构成、变革更为敏锐,具有极强的创造力和社会活跃性。作为数字社会的主要建设者,引导企业参与对整个数字社会风险治理体系的构建至关重要。针对数字社会风险治理的企业参与治理,亟待解决政府与企业的权责划分,厘清政府和企业的权责边界,充分利用政府刚性的行政管理优势、企业专业的服务供给水平,以期将两者在各自边界内实现优势最大化,提高社会风险治理的效率与水平。

权责划分的首要是梳理权配置现状、发掘责权不配位现象,将实施管理和资源调配下放至企业,增强政府的统筹协调能力和工作抓手。在进行政企间的权责划分时需要明确以下三点:一是适当放权,政府相关部门的综合治理权退后一步;二是保留社会风险治理


过程中的行政权力、执法权力,对数字社会风险治理中企业全过程行为的监督权力和治理成效的考核权力,企业主体不应涉及执法权;三相应企业在参与数字社会风险治理的进程中,其管理权、治理权、运营权的侧重点在于借助自身业务能力和独有资源帮助提高数字社会风险治理的效率。

3)大数据赋能社会风险治理中的居民参与自治机制

针对数字社会风险治理的公众参与治理逻辑,应系统梳理公众参与社会风险治理的参与方式及参与深度的特征,进而分析不同深度层级中公众参与动机以及激励机制,并研究如何促使居民向深度参与转化。通过探索居民通过自治手段来实现社会风险化解于基层,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从源头化解风险。

居民是“政府领导、企业参与、居民自治的分布式协作治理机制”中最基础的治理主体,需要深入挖掘居民自我服务与自我管理中参与动机、参与方式的区别与联系,明确居民参与数字社会风险治理的内涵与外延。居民自我服务与自我管理是在以往居民诉求表达基础上,更深层次、更能体现公众参与理念的参与方式。对于居民来说,其参与数字社会风险治理的过程中,所感知的公共价值和私有价值也会逐渐发生改变,价值感知的变化也将对居民参与风险治理的动机,以及参与深度的转化产生影响,自然也将丰富数字社会风险治理的逻辑内涵。

在此背景下,政府、市场和居民的关系发生了改变,政府包揽逐渐变成政府统筹,传统的全能政府将转向“一核多元”的多主体治理模式,在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情境下,数字社会的风险治理体系变得更加复杂但也更加有效。


4.4.4 共享:统筹城乡数字风险治理协同发展

数字时代下,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新型交互媒介正改变着社会沟通形式,重构了人们的工作方式和社交行为。数字交互为个人和社会的合作交往提供新的途径,在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无限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数字鸿沟,加剧了社会分化。让边缘和少数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党的十九大明确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想要打破数字鸿沟、让人人享有数字社会的便捷,就需要协同城乡,实现不同区域的协调发展。

公共资源本身具有逐利和集聚的趋向,自然会选择发展条件更为成熟的城市地区,数字资源也不例外,互联网企业往往优先布局发展较为成熟、消费能力较强的中大型城市,这也使得乡村地区面临较多不利影响。因此亟需快速清除各种阻碍城乡资源共享的制度藩篱和体制障碍,建立数字社会风险治理信息共建共享网络,开发智能、自动和精准的数字社会风险识别预警系统,逐步建立起涵盖主体、制度、硬件、软件、平台和内容等数字社会风险治理体系,提升数字社会风险治理精细化水平。具体说来,当前需要利用大数据手段,更高效地促进城乡间数字服务和数字网络等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与流动,需要在政府统筹下建立平衡调节机制,通过政策工具引导企业将数字服务落在欠发展的城镇乡村。根据实际需要开发相应软件平台,建立有利于资源要素向乡村配置的策略和方案,既要把更多的数字资源投向农村,同时也要确保农村资源在流出过程中发挥更大价值。最终达到城乡资源双向互动和优势互补的协调关系,让数字社会的发展跨越数字鸿沟,让各种各样的社会群体都能


享有数字发展红利。

4.4.5 小结

数字社会风险是数字时代的特殊产物,伴随着数字社会的发展而演化。数字社会风险的治理,也需要在传统治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大数据的思维范式加以研究。数字社会风险治理的成效关乎数字社会的发展态势,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社会风险治理制度为解决数据垄断、信息孤岛、隐私泄露、数字鸿沟等各式各样的数字社会风险提供了解决路径。总的来看,数智时代背景下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互动增强,共建共治共享式社会治理制度成为国家治理的政策方针,数据处理和信息交互能力的提升为构建数字社会风险治理共同体提供了极大助益,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来实现数字社会风险治理多元化新格局成为必然趋势,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