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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数字社会风险治理的不可或缺主体——公民

数字社会兴起,微博、博客、论坛、网络社交、网络评论和视频分享等网络服务深入百姓生活,表层上看是公民自主享受网络服务,但从社会学和政治学角度看,网络是多元主体参与数字社会风险治理的重要途径和渠道,为数字社会风险治理多元主体融合治理模式发展创造条件和可能。数字社会网民参与社会治理具有多重含义,首先,众多普通网民在网络环境中自由创造、讨论、评论和转发,对社会治理形成强大的影响力,进而演化成公民参与数字社会


风险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其次,公民在网络环境下的风险揭露、意见表达、权益维护、网络监督,实质为我国健全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机制的发展和完善;另外,公民通过网络就公共事务阐述观点、发表意见、交流看法,致使数字社会环境下的网络空间成为思维汇聚和公共舆论形成的重要阵地,在众多数字社会风险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数字社会处于高速发展过程中,广大网民是数字社会风险治理中众所周知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但是,多数情况下仍是一种自发式的、相对无序的参与模式,不同场景下数字社会风险治理的公民参与模式、参与路径、参与机制、保护制度、激励方式等有待于学界和产业界不断深入研究。特别是在网络参政、网络议政、网络监督、个体矛盾和社会矛盾化解、谣言识别、网络互助等领域,需要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方面进行系统性建设,规范和保障公民参与数字社会风险治理的义务和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