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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数字社会的基本结构

1.2.1 数字社会的虚实二元结构

数字社会是一个由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共同构成的社会形态。在数字社会中,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既相互交织又互相区别。一方面,数字社会中的虚拟社会看似虚拟,却又可通过手机、电脑和多媒体终端清晰可见,是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而且虚拟社会中的很


多制度、规则、算法和伦理等又根植于现实社会,与现实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另一方面,数字社会中虚拟社会又在很多方面与现实社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运行逻辑,尤其是虚拟互动与现实互动的受众对象、互动规则及影响效果都存在明显的不同。数字社会中,这种既可区分又不可区分的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的二元特征使其与传统社会有明显不同的独特性。

事实上,如果将数字社会的虚拟性和现实性视为数字社会的一种二元分析框架,却可以较好地认识数字社会的基本结构。按照数字社会的虚拟与现实的二元结构的区分,可以识别出数字社会的三种典型类型:一是纯虚拟社会,比如游戏和电影中的纯虚拟社会;二是纯现实社会,又称物理社会,比如饮食聚餐和住宿出行;三是虚拟与现实相结合的数字社会,这可以区分出增强型的虚拟社会、沉浸式的虚拟社会、角色扮演式的现实社会等不同形式的虚实融合社会。

1.2.2 数字社会的系统结构

如果将数字社会看成一个系统,其结构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数字设施,即数字社会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网络通信设施、数据存储设施、云计算设施、物联网设施和工业互联网设施等一系列支撑数字社会的硬件设施,这些好比数字社会这栋大楼的砖墙门窗、钢筋水泥、办公桌椅和网络电力等。

二是数字平台,即数字化社会的应用平台,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养老、抚幼、就业、文体和助残等不同领域的社会服务,这些服务构成了数字社会的一个个应用场景,很多综合性的数字化应用


平台已经开始将不同应用场景的平台进行整合,形成一个综合性的数字化平台。

三是数字算法,即数字社会的算法规则,主要包括自然语言、伪代码、流程图、drakon 图表和编程语言或控制表等不同形式的算法。由于每一种算法背后都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有时隐含着一定的主观性特征,甚至偏见、歧视乃至不公平。正因为如此,有些国家要求算法需要公开并备案。

四是数字互动,即数字社会的社会交往,主要包括浏览网页、观看短视频、发微博、微信聊天、转发朋友圈、点赞评论和网络会议等数字互动,这些数字互动本身会成为数字社会的行动痕迹的一部分,又是个体行动者与其他个体乃至全体行动者进行社会交往的各种形式。数字互动既有例行性的互动,又有突发性的互动;既可以是虚拟的、超越时空的互动,也可以是面对面的现实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