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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章 数字社会世界观与数字社会风险治理的主、客体界定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移动互联网和 5G/6G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其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人类已经步入数字社会时代。数字社会是继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之后,以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为时代特点,集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分析、数据挖掘和数据决策等为一体的更高级社会形态。然而,“技术从来就是好坏参半”,具有天然的中立性,它“既赋予我们创造性,也赋予我们毁灭性”。进入数字社会,迎接人类的不仅是更为便捷、更为丰富、更具创意的新模式、新业态、新产品和新服务,同时也要未雨绸缪防范可能的新风险,需要建立与数字社会相适应的数字思维观和数字风险观,需要提前布局与之配套的新规则、新监管和新治理,才能让数字社会在发展中实现高质量提升。

 

2.1 数字社会世界观2.1.1 数字社会的网络资源观2.1.2 数字社会的数据要素观2.1.3 数字社会的算法规则观2.1.4 数字社会的软件设施观2.1.5 数字社会的开放开源观2.2 数字社会风险治理主体2.2.4 数字社会风险治理的“不可或缺”主体——公民2.3 数字社会风险治理客体2.4 小结